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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弱女子的泣血告白:浙江新昌检察院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
一、“引进人才”不过是替死鬼
我的丈夫金其良,今年47岁,是安徽无为人,一九八六年毕业于南京建工学院,就职于安徽铜陵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多年来兢兢业业,凭借过硬的专业技术,成为单位的技术中坚。2002年12月,作为引进人才,被浙江省新昌县规划局录用,当时的安徽方面就不同意放人并扣留档案,时任新昌县领导明确表态,“此人我们要,来浙江档案没有可以重建”。 听到当地领导这样的承诺,金其良感动万分,决定带着一家妻小举家迁徙到人生地不熟的新昌生活。
在新昌当地政府领导一次次电话的催促和诚意的感召下,我丈夫决定带着我和当时6岁的女儿来到浙江省,工作生活在人生地不熟的新昌县。他在新昌工作7年来(2009年12月调到宁波市), 一直任劳任怨、兢兢业业、谨慎做人,并以杰出的才华、工作自律的态度、过硬的技术为浙江(绍兴、宁波)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受到了两地领导的高度评价。
2011年8月9日上午11点,新昌县检察院执行院长周江的指示,将我丈夫从现宁波工作单位异地带到新昌,8月10日上午告知我丈夫“涉嫌滥用职权、受贿”被刑事拘留,8月23日批捕,11月4日新昌县法院开庭审理。11月14日,新昌法院宣判金其良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于一个身处异地他乡、举目无亲的弱女子和刚满13岁的女儿,无异于晴天霹雳,毁灭性的灾难。
二、决策者是新昌县副县长俞柏金
导致我丈夫蒙冤的是2005年1月5日金其良“起草”的新昌县规划局新规【2005】1号文件。事情起因是新昌人俞均江的700平米的土地被化为红线内拆迁的道路用地,这样按土地现状补偿款较低,为了得到高额的土地补偿款,他找到当时新昌黑帮的老大徐孝西通过他又找到俞柏金副县长,俞副县长为了尽快解决拆迁钉子户问题,同俞均江谈判得出补偿办法。要求规划局王卫平局长做规划控规容积率内部测算,说是做土地评估用,技术问题找金其良。
这次文件的审批中,修改容积率的事情,金其良根本没有决定权,对容积率问题的核稿是刘伯强副局长,会签是俞柏春副局长,签发是王卫平局长,我丈夫只是一个具体的操办人,这是一个公务行为。我们有证据证明,当时金其良受局长王卫平指派所做的这一工作,是经过规划局全体领导同意的、局领导的行为,金其良只是按照领导的意见起草技术测算报告。
现在,检察机关控诉我丈夫滥用职权,擅自帮俞均江修改容积率,并收受俞均江5万元行贿。如果这也算滥用职权,那么王卫平、俞柏春、刘伯强三个正副局长都应该定为滥用职权罪,为何只抓我丈夫一个人的滥用职权罪。
在2011年11月14日宣判金其良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据新昌人说判渎职罪是新昌有史以来的首例。当日下午给时任规划局长的王卫平以渎职判一缓一,几乎无人知晓,以掩人耳目,但真正的决策者俞柏金副县长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判定金其良犯滥用职权罪的结果引起了土地局和规划局所有领导和员工哗然,纷纷要求罢工,尤其是各部门领导都人人自畏,时任规划局的王局长11月底就赶紧调离了该单位。
我丈夫不过是新昌县城投公司和俞均江斗争的牺牲品,案子牵扯的领导都能撇清关系,却叫一个外来引进人才来承担刑事后果,这是典型的栽赃和报复。
三、为了栽赃,新昌检察院电话诱骗我交5万元
处理俞均江问题的关键人物是县领导。局领导只有听从县领导,金其良也只有听命于他的局长。检察院诱使俞均江制造了“2005年一月上旬他借十万各行贿五万给我丈夫和王卫平局长”, 起诉书说是“为了感谢在该事情上的关照和为以后其他开发上的关照,金其良予以收受,用于个人住房的装修及购买家具。”捏造的这么具体与事实相符吗?当时负责我家装潢的杨金辉和我们一直保留的装潢和购买家具的发票是最有力的证据(已交法院),我们从老家带来四万多的存款,在2004年底就完成了所有款项的支出。如果说2005年一月上旬金其良受贿了伍万用于个人住房的装修及购买家具与事实证据人证、物证、时间都是对不上号的呀,说明什么?完全是栽赃陷害。
为了栽赃陷害的更加靠谱,2011年9月19日,(调查起诉阶段)新昌检察院中午11左右和下午三四点左右给我打来诱骗电话叫我准备好伍万送给他们。当时的电话录音可作证。这样诓骗好里应外合促使假证证据确凿。可二审检察院会不会是《狼和小羊故》事中的狼呢?作为家属我不能不担忧,因为辩护律师姜建高在金其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无罪补充辩护词,对在押的俞均江送钱证词笔录内容、证据内容指出了矛盾百出的很多问题是需要核查的,没有一条可印证的事实。这份笔录的质证意见充分驳斥了受贿的虚假性。详细原始材料和分析见宁波姜建高律师法律博客“金其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无罪辩护词” 的“补充辩护词”记录。
但是事实是,一审法院不但不理这一切还变本加厉说他认罪态度很差,罪加一等。最离奇的是在2011年11月14日上午宣判金其良受贿伍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而下午给时任规划局长的王卫平因俞均江更改口供由原先受贿50000元改为2000元免于起诉的判决。
在同一起案件中,有决定权的局长受贿是2000元,具体经办人员受贿50000元,这符合常理吗?
四、丈夫金其良遭受侦查机关人员刑讯逼供
2011年11月4日上午9点,一审开庭,我丈夫当庭揭露了侦察机关及人员对他“有罪招供”和证词的非法取证行为:
1、轮番疲劳审讯:连续12天不间断审讯,加上罚站、晚上值班及白天的劳动任务,尤其是审讯至第二周之后带上脚镣后,每天只能有3、 4小时的休息时间,坠上二只铁球的脚镣被带后导致被告人无法睡眠,完全突破了一个正常人身体、生理底线;
2、审讯语言不文明,方法粗暴原始;被告人真实回 答或回答不合侦查人员的意图,就罚被告人面壁,自己打自己耳光(必须要按照侦查人员的意思回答);
3、对我丈夫施加强大的精神压力:侦查人员提审时一再强 调该案是省检、市检、县检办下来的,不承认是不可能,也不可能被放出去的;用两项罪名及妻子、女儿哭诉的手机视频截图给被告人看(8月21日12点左右的 审讯录像可以证明),想到身处异地,举目无亲的妻子、儿女,以及身陷囹圄,工资停发,170万的房贷无法归还,使被告人精神完全失控,丧失正常的判断;
4、诱供、指供:8月21日提审时,利用被告人上厕所的时候侦查人员告之被告人“送的是整数、送的时间是送王卫平之前,送的不止一个人,地点是办公室”,回到提审室,我丈夫被逼无奈问其到底是多少钱,侦查人员给他一个“五”的手势,编的时间由于和王卫平调离时间相冲突,前后更改了三次,装钱的东西一开始为“信封”装的,在侦查人员提示后又改为“牛皮档案袋”。
5、所谓的最有力的“有罪招供”和证词,是由杨某等人在摧残人性手段下威逼出的他们口述,命令我丈夫听写,由他们动笔修改后,再令我丈夫抄写而成。刑讯逼供是侦察机关整人的杀手锏,想怎么定罪就怎么定,被告无从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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