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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查封人变卖查封财产河南周口川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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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2 13: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映人毛远东、赵艳萍诉王建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反映人向川汇区法院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依法交纳了保全费,依法提供了经济担保。法院裁定查封了被告的地面资产,查封后,被告公然将查封的汽车展厅扒卖一空;扒卖期间,反映人向本案承办人朱丙欣反映,朱说“我知道啦!”朱到现场确不制止,反映人要报警朱不让报警,直至被扒卖一空!
  如果没有法院办案人员的默许,王建设等人怎能敢把法院依法查封的资产公然卖掉?这期间隐藏了什么样的勾当让人一眼就能看穿!因为在案件审查期间朱丙欣也曾经以各种理由强行向我们索要礼品、现金、字画、加油卡、吃饭等数次。为了把所欠的钱能早日追回,我们也只能满足朱丙欣一次次勒索的欲望!老百姓有句俗语“大沿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是对朱丙欣这种法官可恶嘴脸的真实写照!
  众所周知,且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第399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在朱丙欣眼看着查封的财产被扒卖一空不予制止的情况下,反映人问朱咋办,朱让找他们院王严明庭长,反映人找王庭长要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拘留或追究被告的刑责,王庭长说“非得拘留、追究刑责吗?罚款也可以!否则,想找谁找谁?!找院长也中!”
  反映人在此必须说明的是:
  一、该保全裁定不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是反映人依法申请、交纳保全费、提供经济担保才作出的;罚款多少是法院和财政收入,反映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法律的尊严又从何体现?!难道人民的法院就是让人民交诉讼费、保全费的机器,然后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惨遭损害熟视无睹吗?党和国家的形象就这样体现的吗?!法律的尊严价值几何?!
  二、罚款,依法是指妨碍诉讼的轻微情节,而本案被告扒卖查封的财产,涉及到反映人近六十万元的切身利益,参照《刑法》第314条和有关解释,数额特别巨大,应是三年以上的刑期,用罚款替代吗?这!内在究竟隐密着什么??
  反映人向川汇区法院反映,如泥牛如海;向市人大、市政法委、省巡视组反映批示到该院,朱向上述批示机关汇报本案已妥善处理结束,朱上欺下骗……期间,反映人向朱反映,被告在淮阳县宾馆的转让费、装修费有80万元,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朱一拖再拖,被告在淮阳宾馆2013年12月20日最后一笔拿走40万元后,朱于次日便去了该宾馆,虽然瞎跑一趟,但这个时间差,算计得恰到好处,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最令人气愤的是,被告三人,两个不在周口,朱偏要拘留这两人,理由是找不着,而另一人天天在周口,朱推诿搪塞就是不办拘留?!这正常吗?!在反映人数十次反映后,移交给周口市川汇区城北派出所;移交不给回执,公安机关可以不在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十年八年都不晚,因没回执确认移交的时间;移交、移交文书的结论是“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请公安审查”;移交,为什么不移交何时变卖财产、谁卖的、卖给谁,卖多少钱的证据?其目的非常清楚,移交公安拖一段时间,公安因法院不移交证据再退回法院,拿反映人当猴耍……
  2014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会议中一再强调:“要保障公民在司法活动中的公平、公正,要维护司法正义……”为维护切身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要求有关部门关注并追究朱丙欣应负的责任,由川汇区法院赔偿我一切损失!
  此致
  反映人:毛远东 赵艳萍
  电话:13333946667/13838689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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